早在上世纪互联网+金融就已在欧美发展,P2P、众筹等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都是从国外引入的,但是却在国内做的风生水起,并在不断挑战传统金融的权威,虽然一切看上去很美好,但是互联网金融确实带来了鲶鱼效应,尤其是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互联网+的概念,无疑是对互联网一针强心剂。信托作为第二大金融行业部门,如何与互联网擦出火花呢?
互联网金融如何“攻城略地”的?
互联网金融分享传统金融市场的策略很明确,就是以比较优势出发,逐步渗透和瓦解传统金融产业价值链条,进而向上下游延伸。
以互联网普惠金融精神服务于传统金融服务供给覆盖度较低的客户群体。
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很多居民难以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以理财产品为例,银行理财产品一般5万元为起点,信托、券商等资管产品一般需要100万元起步,只有公募基金门槛较低,但是普及率不高。同时我国网民已达到6.5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近50%,因而这为P2P、各种“宝”提供了较快的发展空间,其充分发挥了普惠金融的特性,极大拓展了普通居民对于高收益理财的追求,这是以往传统金融机构所忽视的服务对象。
以互联网的通达性突破时空界限改造传统金融物理渠道。
互联网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可延伸性非常强,能够突破时空界限,将各种信息快速、低成本的扩散,具有改善传统金融营销渠道成本较高的不利条件。因而,一旦淘宝、腾讯构建了这样的销售渠道,能够短时间内与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形成良好合作,迅速打开局面,解决了困扰金融机构的传统难题。同时,对于一些诸如证券开户等经纪业务,普通投资者也能够分享互联网所带来的便捷和低成本。
以互联网的平台化建设为基础上下游延伸赶超传统金融。
很多互联网企业已经处于金融行业产业链分工之中,诸如财经信息网站、电商平台,他们已经有了相对固定的客户群体,掌握了核心资源,在巩固现有分工地位的同时,能够在现有平台接触,加快通过兼并收购、重新设立金融机构等方式,快速建立起融合各种金融服务的平台圈子,冲击传统金融机构独立服务的局限性。诸如东方财富网收购同信证券,淘宝、京东利用其在电商平台的核心地位和所掌握的大数据,开展网络贷款、支付交易等。
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约束不足性迅速占领市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不像传统金融服务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约束,因而经营发展更具开放性和超脱性,诸如很多P2P是分拆投资门槛较高的资管理财产品,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操作不规范问题,这种野蛮生长方式虽在短期内侵占了传统金融市场份额,但是其本身也蕴含了很多风险。
当下互联网金融对信托带来了什么影响?
在互联网金融呼啸而起的当下,互联网金融对于信托业的影响又是什么呢?互联网金融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击中了信托痛点,投资门槛高、销售渠道落后。所以,可以看到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拆分信托受益权的形式,变相降低信托投资门槛,吸引普通投资者,这种做法确实违规,但是同时也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对于信托弱点的观察。另一方面,就是信托销售渠道的建设,虽然监管部门明确规定,不能由第三方理财机构代销信托,不过互联网上各种信托销售网站非常多,部分也是解决了信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的问题。
当然,各个信托公司也没有坐以待毙,与其被别人革命,还不如自己先革命,部分信托公司率先建设微信、微博、APP等基于信息技术的媒介,加强品牌产品宣传。个别信托公司还成立了互联网金融部门,旨在构建基于信托模式的互联网信托业务。
整体看,信托与互联网并没有像券商、保险、借贷等领域擦出那么多火花,这一方面在于信托还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财产制度,在制度运用和实践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在监管方面较为严格,难以有效突破或者打擦边球,所有互联网对于信托的渗透比较慢、也较难。另一方面,信托目前主要聚焦高净值人员,理财产品门槛高,在反洗钱、资金安全方面表现的较为重要,面对面接洽程度要高于互联网,也就是目前互联网的普惠性、标准化、小额性都难以适应信托业务发展的现状。所以,包括信托公司自身在内对于互联网金融也仍抱有观望、迟疑的态度,这并不是没有原因的。
也谈信托精神和互联网思维的一致性
仅就互联网金融谈信托,或者仅就信托谈互联网金融,或许都太表面,有种隔靴搔痒的感觉,无法认清二者内在联系,最终无法实现二者有机结合。那么,信托精神与互联网思维有何内在联系呢?
信托精神最本质之处在于信义、创新,信义体现在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或者目的管理信托财产,要始终忠实于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否则受托人无法立足,这在很多信托的概念中也得到强调,信托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委托人基于对于受托人的信任。另一方面就是信托的创新性,美国学者曾说信托的应用范围能够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注意说明信托交易结构的灵活性和千变万化。
互联网思维是什么?有人总结为用户思维、极致思维、迭代思维、大数据思维、平台思维、社会化思维。也就是在经营理念上以用户为中心,不断创新发展,将产品和客户服务做到极致,同时通过大数据挖掘以及社会渠道与用户沟通,发现客户需求和偏好,获得客户反馈,建立更为根植于用户的经营模式。
从对信托精神和互联网思维的阐述中不难看出,二者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和一致性。二者都是以服务主体为中心,忠于其需求,实现其愿望,以最专业的职业能力,打造服务平台。同时,二者都具有创新的内在条件和外在需求,都可以不断以各种方式引领市场供给,从而具有很大的未来前瞻性和远见性。
当然,二者也具有很大的互补性,诸如互联网思维的中大数据思维、社会化思维为新时代背景下信托制度生存发展提供了借鉴,同时信托制度所具有的广泛应用基础也能够补充互联网金融所需要的金融属性,锻造出最为优质的服务。
从这一方面看,信托精神具有互联网基因,同时互联网金融也需要借助信托制度的制度优势,从而打造新商业模式、新服务形式和新业态。
信托+互联网的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发展
互联网所带来的数字化时代已经深刻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优化了已有的商业模式,甚至创造了新的产业形态,以及新的客户需求。凯捷咨询发布的《2014年全球财富报告》指出,近三分之二的富裕人士表示,如果不能提供整合化体验、数字化服务方式等,将会离开现有财富管理公司,尤其是亚太地区的富裕人士对于数字化、信息化服务需求更高,这无疑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信托精神这在个变革时代,需要融合更多的互联网思维,更利于适应行业转型和社会变革背景下的客户体验需求。
以互联网思维助力行业转型。
将互联网思维彻底融入信托业转型发展中,将互联网思维成为企业文化和精神的一部分,逐步内化为员工自觉行为,从而有利于提升服务于客户的意识,强化创新变革的勇气,增强对业务专业化的追求。具体而言,就是要以互联网思维变革现有业务模式,改变传统以产品为中心的部门设置和框架,转而形成以客户需求为核心的经营模式,发展平台化、超市化资产配置体系;就是要以信息化技术改造业务流程,提升效率,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对于企业发展的提升作用。统计数据显示,比起一般的财富管理公司,具备高数字化密集度和高变革管理密集度的财富管理公司的盈利能力高出26%;就是要以互联网思维激发员工创新意识和变革意识,形成基于现有监管体系的创新机制、创新路径,推动信托公司技术进步。
以互联网普惠优势实现客户下沉。
目前,信托产品普遍门槛较高,但是错失了大量非高净值人群,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普惠性优势,逐步开发适合普通居民百姓的信托产品,建立面向多角度客户群体的产品体系,提高信托普惠受众面,从而实现信托公司客户下沉,打破已有客户格局,丰富客户群体。同时,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制定有效的经营管理策略,诸如针对非高净值客户,可提供便捷化、标准化、小额化理财产品,而针对高净值客户则提供更加定制化的产品服务。
以互联网通达性改善渠道建设。
实际上,当前困扰信托公司的一大难题就是渠道建设,未来有必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通达性和扩散广度,重新塑造信托公司无形渠道和客户体验。一是,利用互联网建设新的信托公司营销渠道,这对于中小信托公司尤其重要,能够节省大量建设物理渠道的支出。二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及时的财经资讯、个人财富管理资讯以及账户信息,迎合客户对于数字化服务的需求,改善客户体验,增强客户忠诚度。三是,增强信托公司对于外界交流的通道,能够在更广泛的社会化交流中,传递公司经营宗旨、服务理念和企业文化,同时及时接受外界反馈,增强信托公司对于社会的融合度和对客户需求的跟踪。
以互联网融合性建设平台化生态圈。
信托公司可以借鉴互联网的可融合性,在此平台上,建设更为丰富的生态圈,诸如在信托销售的基础上,提供基金等其他资管理财产品,提供O2O理财服务,同时可以将此平台流量成功导入到其他服务通道,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链条和价值链,促进信托公司及时拓展服务领域宽度和广度,增加业务收入增长点,有利于信托公司不断做大做强。
以互联网大数据手段改造经营手段。
通过技术处理和分析,互联网大数据能够实现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以及价值性,目前包括阿里巴巴、京东都在使用大数据进行客户需求、风险管理,可以说大数据提供了信托公司经营发展的新技术手段,可以利用大数据建立量化风险管理工具,改善现有风险管理效率;可以利用大数据加强对客户需求的分析,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信托产品和服务;可以利用大数据实现经营管理的分析和透视,从而提高业务流程优化和经营效率提升的能力。
以直接投资“互联网+”企业分享政策红利。
当前,我国大力鼓励“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政策制度支持措施,这一领域所能够实现的成长性和收益性前景看好,信托公司可以直接投资“互联网+”企业,分享该类企业成长成果。
总之,借助互联网技术特征和优势,实现信托制度延伸,这是近百年信托发展史上所没有过的,相信这种创举也是中国对于世界信托历史所做出的贡献。